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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中的股息:如何为自然人计提并准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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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中的股息:如何为自然人计提并准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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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2026年,在1C中向自然人支付的股息应依据已正式签署的收入分配决定进行登记:根据《税法典》规定,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股息被认定为应税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

在1C中何处办理股息

在《哈萨克斯坦工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配置中,向自然人计提股息使用“股息”单据办理。该单据用于登记收款人、股息类型和收入金额,以及为计算和支付准备数据。

该单据用于办理组织向其分配股息的自然人的收入。如果根据公司决定享有收入权,收款人可以是组织的股东、创始人或参与人。

创建单据前,会计人员必须确定组织、计提日期、收款人和支付依据。命令的名称及其位置取决于已安装的界面、可用模块和用户权限。

程序使用股息类型对计提进行分类。所选项目必须符合收入性质和已通过的利润分配决定。

该流程适用于哈萨克斯坦版工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在其他配置、版本或界面中,模块、单据的名称及命令位置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找不到所需命令,应检查用户权限、可用模块的组成以及配置的准确名称。

1C会计:股息和数据准备

录入单据前,会计人员必须确认利润分配已通过组织的公司文件正式办理。计提依据、收款人范围、各自份额和金额必须以已通过的决定为准,不得在会计系统中任意确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收入分配产生的股息尤其包括按股份支付的净收入或其部分,以及法人在创始人或参与人之间分配的净收入或其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因此,1C中的业务名称必须符合其经济实质和公司依据。

建议预先对每名收款人检查以下事项:

  • 自然人资料卡是否正确;
  • 收款人与股东、创始人或参与人之间的关联;
  • 收入权产生的依据;
  • 股息类型;
  • 已通过决定中的收入金额;
  • 收入应支付的日期;
  • 支付信息和拟采用的支付方式。

填写单据后,应将计提总额与利润分配决定进行核对。随后检查每名自然人的金额,以确保1C中的收款人名单和收入分配与公司文件完全一致。

“股息”单据不能替代所有者的决定以及正式办理收入分配的文件。该单据用于在会计系统中登记业务,并确保在计算和准备支付时按顺序处理数据。

如果决定规定有多名收款人,则应同时对每名自然人和总金额进行检查。该流程有助于在办理支付前发现重复录入的收款人、遗漏的行,或已批准金额与已登记金额之间的差异。

单据如何计算税款和扣款

在税务处理方面,股息收入是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规定的已支付或应支付股息。此类收入还包括信托管理创始人从作为受托管理人的法人处取得的信托管理净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

在1C中计算时,会计人员应以收入类型、收款人信息、业务日期和哈萨克斯坦会计设置为依据。不能仅根据单据名称“股息”选择税率:首先必须正确确定收款人以及所分配收入的法律性质。

对于以存托凭证基础资产股份支付的股息,如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实际居民收款人支付,则适用单独的流程。对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了特殊条件,包括须有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单或所有权文件,以及证明收款人居民身份的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该特殊流程不会自动适用于参与人之间的一般净收入分配。

自动计算后,建议检查:

  1. 每名收款人的股息金额;
  2. 总金额是否与收入分配决定一致;
  3. 收入类型和自然人信息;
  4. 计算出的税额和其他已登记扣款;
  5. 准备支付的最终金额;
  6. 单据在会计登记簿中的变动记录。

如果表单中存在与哈萨克斯坦会计无关的字段,其名称本身并不能决定税务处理方式。计算时应使用哈萨克斯坦税务模块、已填写的收款人信息以及已安装配置中的现行设置。

2026年支付前应检查什么

操作流程可分为四个阶段。首先,会计人员取得正式签署的利润分配决定并检查收款人构成。然后选择相应的股息类型并录入计提单据。之后核查收入金额、税款计算、扣款和应付金额。最后一个阶段是办理支付,并将已反映的业务与会计登记簿进行核对。

应特别注意业务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将已支付和应支付的股息均列入应税收入。因此,单据日期必须符合决定的内容以及组织采用的对收款人负债登记流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

实际支付前,建议按收款人编制核对表,其中包括:决定中的金额、1C单据中的金额、计算出的税款、其他扣款和应付金额。表中合计数必须与会计系统数据及利润分配决定一致。

支付以存托凭证基础资产股份产生的股息时,还应额外检查存托凭证持有人文件和实际收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对于税务代理人采用特殊流程履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

如果自动计算结果与预期不符,应首先检查股息类型、自然人信息、单据日期、决定中的金额和会计设置。仅调整最终金额而不更正原始数据,可能导致计提单据、支付和会计登记簿之间出现差异。

单据过账后,应再次将收款人和金额与公司决定进行核对。办理支付前,还应检查是否基于同一依据创建了多份单据,以及最终转账金额是否根据计提时使用的同一组数据计算。

常见问题

在1C中何处办理向自然人计提股息? — 在哈萨克斯坦版工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中使用“股息”单据。命令的位置取决于界面、可用模块和用户权限。

应选择哪种股息类型? — 所选类型必须符合决定的内容和所分配收入的性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股息尤其包括按股份支付的净收入或其部分,以及在创始人或参与人之间分配的净收入或其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

能否只使用1C单据计提股息? — 不能。录入单据必须以正式签署的利润分配决定为依据,该决定应确定收款人和收入金额。

股息何时被认定为应税收入?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已支付或应支付股息被认定为股息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

所有股息支付都需要采用存托凭证的特殊流程吗? — 不需要。该流程适用于以存托凭证基础资产股份支付的股息,即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实际居民收款人支付的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

资料来源

常见问题

在1C中何处办理向自然人计提股息?
在哈萨克斯坦版工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中使用“股息”单据。命令的位置取决于界面、可用模块和用户权限。
应选择哪种股息类型?
所选类型必须符合决定的内容和所分配收入的性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股息尤其包括按股份支付的净收入或其部分,以及在创始人或参与人之间分配的净收入或其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3条)。
能否只使用1C单据计提股息?
不能。录入单据必须以正式签署的利润分配决定为依据,该决定应确定收款人和收入金额。
股息何时被认定为应税收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已支付或应支付股息被认定为股息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7条)。
所有股息支付都需要采用存托凭证的特殊流程吗?
不需要。该流程适用于以存托凭证基础资产股份支付的股息,即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实际居民收款人支付的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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