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从供应商处收到的发票应在1C中使用“发票(已收到)”单据进行登记,并与相应的入库单据关联;发票的开具程序和格式由授权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规定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7条)。
1C中的发票位于何处及其用途
在哈萨克斯坦会计配置中,该单据位于以下路径:“主营业务” → “发票(已收到)”。该单据用于登记从供应商处收到的发票。
该单据可完成多项相关任务:
- 在会计系统中记录收到的发票信息;
- 用于核算进项增值税;
- 将发票与商品或服务的入库关联;
- 用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入账;
- 支持电子发票的处理;
- 可以核算原始、更正或补充发票。
仅有纸质单据、文件或电子发票,并不意味着该业务已在1C中正确反映。会计人员应检查发票与经济业务之间的关联、供应商和买方的详细信息、单据类型以及入库信息。
不同配置和版本中的栏目名称或命令位置可能有所不同。如果没有指定的菜单项,应检查所使用的配置、用户界面及可用权限。对于1C:“哈萨克斯坦会计”,当前适用的版本系列为3.0.74.x。
如何登记收到的发票
收到的发票可以手动创建、根据入库单据生成,也可以在交换电子发票时自动获取。具体操作程序取决于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方式,以及数据库中是否已设置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
手动录入时,会计人员打开“发票(已收到)”单据,并从供应商单据中转录数据。采用这种方式时,需要特别仔细地检查详细信息:录入错误可能破坏其与入库业务的关联,或导致与电子发票之间出现差异。
根据入库单据创建发票有助于保留单据之间的关联。通常先记录相应资产或服务的入库,然后再创建与之关联的发票。过账前,应确认选择了正确的依据单据,并且该发票确实属于这项业务。
自动加载电子发票时,部分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机制传入。但仍需将加载的单据与原始凭证和实际业务进行核对,检查发票类型,并确保数据库中没有产生重复记录。
单据过账前,建议检查:
- 供应商和收货企业;
- 发票是否与具体入库业务相符;
- 用于生成发票的依据单据;
- 发票类型——原始、更正或补充;
- 商品、服务或资产数据是否正确;
- 同一业务此前是否已登记单据;
- 如使用电子交换,电子发票的状态和内容。
更正不涉及更换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或接收方的错误时,应开具更正发票。此前开具的发票同时作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9条)。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调整情形下,由供应商开具补充发票,并在其中注明该补充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00条)。
更正和交换电子发票时应检查的事项
未经分析原始单据,不得将更正或补充发票作为普通的新发票进行核算。首先应确定被修改的是哪一张原始发票,以及该调整与已登记的入库业务和进项增值税有何关联。
更正发票必须注明其类型、自身编号和日期,以及被作废发票的编号和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9条)。补充发票应注明其编号和日期、原始发票的详细信息,以及营业额和增值税发生变化时的调整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00条)。
在1C中生成发票时,可能会出现提示“请指定用于生成发票的依据单据。”这表示如要继续操作,必须指定发票据以生成的单据。
如果出现此提示,应:
- 返回发票生成表单。
- 打开依据单据选择窗口。
- 指定与正在办理的业务相关的入库单据或其他单据。
- 检查所选依据是否与供应商及发票内容相符。
- 再次执行单据生成命令。
提示“请指定用于生成发票的依据单据。”表示当前执行的业务缺少必要的依据。选择依据后,会计人员还应单独检查所生成发票的内容及其与会计业务的关联。
完成业务前的实务检查
录入或加载发票后,应核对三个要素:供应商的原始凭证、1C中的入库记录以及收到的发票。三者在业务参与方和业务内容方面不应存在无法解释的差异。
应特别注意重复加载的电子发票、供应商所作的更正,以及会计人员在设置电子交换之前手动录入的单据。在这些情况下,同一业务出现两条记录的风险会增加。在创建新单据前,宜按供应商和发票的其他可用详细信息进行检索。
如果发票涉及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则应确认选择了相应的入库业务。“发票(已收到)”单据不仅用于采购商品,因此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确定采购用途。
当发票已按正确类型登记、与正确的依据单据关联、完成重复记录检查,并与电子发票或供应商单据的数据相符时,即可视为该业务已完成。对于更正和补充发票,还必须检查其与原始单据的关联,以及相应类型发票的必填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9、500条)。
常见问题
在1C中哪里可以找到收到的发票? — 在哈萨克斯坦会计配置中,指定路径为“主营业务” → “发票(已收到)”。在其他版本或界面中,命令位置可能有所不同。
可以根据入库单据创建发票吗? — 可以,收到的发票可以根据入库单据创建。这有助于保留发票与经济业务之间的关联。
电子发票必须手动录入吗? — 不需要。如果数据库中已设置相应的数据交换,单据可以根据电子发票自动创建。加载的信息仍需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提示“请指定用于生成发票的依据单据”是什么意思? — 生成发票时,必须选择其所依据的单据。应指定与该业务相关的入库单据或其他适用的依据单据,检查无误后再次生成。
如何核算更正或补充发票? — 更正发票应与被作废的单据关联,并检查是否包含必填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9条)。补充发票必须包含原始发票的详细信息和调整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00条)。
法律依据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7条——有义务开具发票的人员类别,以及有关发票开具程序和格式的一般规则。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9条——更正发票的开具程序。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00条——补充发票的开具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