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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哈萨克斯坦商品随附单的开具:如何编制和处理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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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哈萨克斯坦商品随附单的开具:如何编制和处理单据

СТ
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2026年,对于现行商品随附单开具规则规定必须开具商品随附单的商品和业务,应当开具商品随附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317、666、833和837条规定的是其他事项,并未规定商品随附单的编制、确认或更正程序。

何时需要开具商品随附单

发货前,会计人员必须确定商品及相应业务是否属于现行必须开具商品随附单的商品清单适用范围。不能仅以产品名称、企业惯常做法或交易对方的要求为依据:应当根据业务发生之日有效的规则和清单,核对开具单据的依据。

核查时不仅要考虑商品种类,还要考虑其流转性质。产品名称相同本身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均以相同方式开具单据。应当根据具体业务、业务参与方、发货地点和商品交付地点作出判断。

商品随附单伴随商品流转,并包含可将单据与具体供货相对应的信息。会计人员应重点核查供应商和收货方资料、双方识别号、发货及交付地址以及商品信息。必填信息的构成依据现行商品随附单表格确定。

开具单据前,建议核查:

  • 商品是否属于规定须开具商品随附单的项目;

  • 该业务是否符合商品随附单的适用条件;

  • 具体供货中的供应商和收货方分别是谁;

  • 双方的个人识别号或商业识别号及名称是否与会计资料一致;

  • 实际发货地点和交付地点是否确定正确;

  • 商品信息是否与原始凭证及合同文件一致;

  • 已编制的单据是否反映商品的实际流转。

此类事先核查可降低商品随附单、原始凭证和实际供货之间出现差异的风险。商品随附单是否适用应在商品发出前确定,因为事后更正数据不能取代在初始阶段正确办理业务。

如果一次供货包含不同商品,则必须逐项分别评估。批次中存在需要开具商品随附单的商品,并不意味着无需对照现行条件即可自动对其他项目适用相同程序。

如何在哈萨克斯坦开具商品随附单

主要工作流程是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开具商品随附单。会计人员应准备供应商、收货方、发货地点和交付地点的信息,以及现行单据表格规定的商品和经济业务资料。

具体字段应根据实际供货填写。自动复制上一份商品随附单只能作为技术手段使用:必须重新核查每一项转入的信息。如果交易对方、仓库、交付地址、数量或其他发货信息发生变化,这一点尤其重要。

实际开具流程可按以下方式安排:

  1. 确定商品随附单是否适用于所选商品和具体业务。

  2. 准备与发货有关的原始凭证、合同资料和会计数据。

  3. 核查供应商和收货方的信息,包括个人识别号或商业识别号及名称。

  4. 确定商品的实际发货地点和交付地点。

  5. 将商品信息与具体供货的相关文件进行核对。

  6. 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填写表格规定的字段。

  7. 在完成开具前对单据进行内部核查。

  8. 保存可将商品随附单与发货及原始凭证相关联的信息。

应特别注意地址。当商品从其他仓库发出或运抵另一设施时,不得将交易参与方的注册地址机械地填入实际发货地点或交付地点字段。单据中应填写与商品具体流转及表格相应字段用途相符的信息。

交易对方的名称和识别号必须属于供货中的同一方。如果数据从会计系统导入,会计人员必须避免个人识别号或商业识别号属于一个主体,而名称或地址属于另一主体的情况。

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及其他特征应与发货文件核对。如果合同使用概括性名称,而原始凭证使用更详细的名称,则应结合商品随附单表格要求和实际商品明细选择填报信息。

在会计软件中创建单据的路径取决于所用配置和已安装版本。栏目、命令名称及操作顺序可能有所不同。无论界面如何,商品随附单中的最终数据都必须符合现行表格和实际业务。

填写完毕后,建议单独进行复核,不应仅依赖软件关于不存在技术错误的提示。自动校验通常能够发现未填写或形式上不正确的字段,但并不总能判断所选交易对方、地址或商品是否与实际供货相关。

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发生技术错误时怎么办

工作终端不可用、企业无法连接互联网、会计软件错误以及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本身的技术错误属于不同情况。不得统一将其称为系统故障。在选择后续处理程序前,会计人员必须确定问题性质,并记录可将其与具体发货相关联的信息。

不能仅凭员工关于系统无法打开的内部报告采用纸质办理程序。能否在常规电子程序之外开具商品随附单,应依据现行规则版本以及有关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官方信息确定。

如果现行程序允许在具体情况下编制纸质商品随附单,则应根据实际供货数据填写单据。在交付商品前,必须将纸质单据的信息与原始凭证核对,以避免双方、地址和商品信息不一致。

为管理纸质单据,企业宜进行单独登记。登记中可将商品随附单与发货日期、供应商、收货方、原始凭证以及无法以电子方式开具时的具体情况相关联。此类登记有助于防止单据遗失,并及时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完成现行程序规定的后续操作。

恢复访问后,会计人员必须核查每一份未按常规电子程序开具的商品随附单的状态。不能仅因纸质文本已经归档就认为工作已经完成。后续操作及其完成期限应依据适用于该单据开具情形的现行规则版本确定。

为便于内部控制,宜单独记录:

  • 问题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 受影响的业务和发货;

  • 供应商和收货方信息;

  • 原始凭证的信息;

  • 恢复操作条件的日期;

  • 恢复访问后对单据执行的操作;

  • 商品随附单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最终状态。

此类记录属于组织管理措施,不能替代规定程序。它有助于会计人员还原事件顺序,并核查技术问题消除后每一笔受影响的供货是否均已得到处理。

开具后的核查

开具商品随附单后,会计人员宜从四个主要方面进行核查:业务双方、地址、商品以及与原始凭证的关联。如果单据是在常规电子程序之外编制的,还应核查其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后续处理情况。

工作核查清单可包括以下问题:

  • 双方的个人识别号或商业识别号是否填写正确;

  • 名称是否与供应商和收货方的识别号一致;

  • 所选双方是否确实属于本次供货;

  • 是否注明实际发货地点和交付地点;

  • 商品信息是否与发货文件一致;

  • 商品随附单是否与原始凭证属于同一笔供货;

  • 是否已排除误复制其他单据数据的情况;

  • 采用纸质程序时,纸质单据与电子单据之间的关联是否已保留;

  • 是否已核查单据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最终状态。

核查宜依据具体供货的数据进行,而不能只与上一份商品随附单作目视比较。同一交易对方的单据可能在仓库、交付地址、商品明细及其他重要信息方面存在差异。

如果开具后发现差异,后续操作应依据现行规则版本和单据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当前状态确定。不能仅根据笔误性质选择更正方式:首先应确定相应商品随附单状态允许执行哪些操作。

更正前必须保留与原业务的关联,并核查所选操作是否会改变已被另一方使用的信息。完成更正后,应再次将单据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并检查其在系统中的状态。

问答

商品随附单是什么意思? — 即商品随附单。是否必须开具,应根据现行规则和清单,结合具体商品及业务确定。

仅凭商品名称是否足以确定必须开具商品随附单? — 不足以。应将商品及具体业务性质与现行程序的条件进行对照,同时考虑产品的实际流转。

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无法运行时,如何开具商品随附单? — 首先必须确定无法使用的具体性质,并核查适用于该情况的官方程序。企业内部的技术问题本身不能证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发生故障。

能否自动转入上一份商品随附单的信息? — 可以将复制作为技术手段使用,但必须根据新供货核查每一项信息。尤其应注意业务双方、地址、商品信息和原始凭证。

开具商品随附单后应核查什么? — 双方的识别号和名称、实际发货地点和交付地点、商品信息、与原始凭证的关联以及单据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最终状态。

发现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 应结合差异类型和商品随附单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状态选择处理程序。更正后,应再次将单据与实际供货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哪些条款规定了上述费用和款项,但不规定商品随附单的开具程序? — 第317条涉及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特定费用,第666条涉及签证及相关事项的国家规费费率,第833条涉及审理增值税超额退税申请的过渡程序,第837条涉及投资合同和协议条件的延续。这些规定均未确立商品随附单的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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