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不能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和839条确定统一的出差津贴标准及免税限额:这些条款规范的是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支出及个别过渡性规定,而非公务出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839条)。因此,在确定出差津贴标准或其税务处理方式时,不能援引这些条款。
2026年有哪些变化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处理出差费用时,必须适用相应纳税期间有效的《税法典》规定。同时,个别过渡性规定仅对其中明确列明的法律关系保留原有程序。
- 第833条规范对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申请及要求的审查,与出差津贴无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 第837条保留2026年1月1日前签订的投资合同和协议的个别条件,但未规定出差费用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7条);
- 第839条涉及特定投资合同框架内进口原料及材料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不包含出差津贴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9条)。
一般情况下,第317条也不能作为确认出差支出的依据。该条规范地下资源使用者对哈萨克斯坦人员培训及地区社会领域发展支出的扣除。其中提及的第270条涉及地下资源使用者员工的培训、技能提升或再培训,而非出差津贴标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
因此,如果企业以所列条款作为确定出差津贴标准、免税限额或确认一般出差支出程序的依据,会计人员应从出差管理规定中删除对这些条款的引用。不得随意用其他条款编号替换:所引用的依据必须符合适用条款的内容。
出差津贴适用于哪些人
出差津贴与派遣员工公务出差有关。办理和计算该款项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工作:
- 会计人员和工资核算人员:按照批准的标准和天数计算款项,核查文件,并依据适用规定确定税务处理方式;
- 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用人单位的指令文件,注明出差地点、目的和期限;
- 管理人员:批准内部出差管理程序及补偿标准;
- 员工:领取款项,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交内部规定要求的文件。
内部文件必须区分由用人单位确定的支付标准和税务上适用的限额。这是两个不同的指标:用人单位批准的金额本身并不能证明其税务处理方式。税务结论必须以直接规范相应收入或支出类型的条款为依据。
出差津贴如何征税
出差津贴的税务处理方式必须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中有关自然人收入和出差支出的专门规定确定。第317、833、837和839条不包含此类程序,因此不能以这些条款为依据断定全部款项均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超出部分自动被认定为应税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839条)。
计算中应分别列明出差津贴总额、计付天数、每日支付标准,以及适用相应税务处理方式的金额部分。通过此类计算,可以将所支付款项与用人单位的命令及内部文件进行核对。
不得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结论自动适用于养老缴费、社会缴费、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及拨款或社会税。每项缴费均有各自关于计征对象及其排除项目的认定规则。
如果组织不适用第317条所规定的地下资源使用者规则,也不能依据该条确认用人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扣除。该条仅允许地下资源使用者在规定限额内扣除其中明确列明的哈萨克斯坦人员培训及地区社会领域发展支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
因此,无条件将包括超过税务限额部分在内的任何出差津贴全部列入扣除项目的表述并不充分。税务核算需要有专门适用于出差支出的规定,还需具备能够证明该支出与用人单位经营活动相关及其实际金额的文件。
需要办理哪些文件
为计算出差津贴并证明出差情况,用人单位宜办理一套相互关联的文件:
- 出差内部管理文件。其中应规定出差津贴标准、天数计算办法、款项发放规则及文件提交程序。
- 派遣出差的命令或指令。文件中应注明员工、目的地、出差目的和期限。
- 证明实际出差日期的文件。其具体形式取决于交通方式和出差条件;应将其中的日期与命令所载期限进行核对。
- 员工报告。应随附用人单位内部程序规定的、用于证明支出及完成结算的文件。
- 会计计算表。其中应反映天数、批准的每日金额、最终支付金额及所采用的税务处理方式。
计付天数应依据证明出差期限的文件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则确定。如果命令中的日期与证明文件不一致,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文件证明的期间计算款项,并依照用人单位采用的程序办理出差期限变更。
出差管理规定不得将第833、837或839条作为计算出差津贴的依据:第一条涉及退还增值税超额部分,另外两条涉及保留投资合同和协议的个别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837、839条)。
会计人员的常见错误
- 援引不适用的条款。使用规范地下资源使用、退还增值税超额部分或投资合同的条款作为确定出差津贴标准或税务处理方式的依据。
- 混淆支付标准与税务限额。在没有单独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批准的金额全部从税务计算中排除。
- 没有内部程序。无法通过文件确定每日金额、天数计算规则以及与员工结算的程序。
- 没有单独的计算表。支付最终金额时未列明天数和每日出差津贴标准。
- 出差期间错误。计算中的日期与命令及实际出差证明文件不一致。
- 对所有缴费采用相同处理方式。未分析其他强制性缴费各自的规则,便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结论自动适用于这些缴费。
- 企业所得税扣除缺乏依据。将出差支出与第317条关联,但该条规定的是地下资源使用者在人员培训和地区社会领域发展支出方面的特殊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
常见问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或839条是否规定出差津贴标准? — 否。第317条涉及地下资源使用者的个别支出,第833条涉及审查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申请及要求的过渡程序,而第837和839条涉及投资合同和协议的个别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839条)。
能否依据这些条款确定出差津贴的免税限额? — 不能。其中没有关于出差津贴标准及从员工收入中排除该款项限额的规定。使用这些条款进行此类计算将导致缺乏依据的税务结论。
在出差命令中注明出差津贴标准是否足够? — 命令用于证明用人单位的指令和具体出差的条件。为确保统一计算,宜在内部文件中规定支付标准和程序,并通过单独的会计计算表确认最终金额。
能否对出差津贴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 — 第317条适用于其中明确列举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在哈萨克斯坦人员培训及地区社会领域发展方面的支出。其条文中未列明员工的一般出差津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是否与出差费用有关? — 无关。该条为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税务申请及要求保留原有审查程序和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2026年是否需要修改出差管理规定? — 如果文件中仍引用旧法典、不适用的条款,或规定了无法与现行法规对应的计算程序,则应使其符合2026年适用的规定。必须删除将第317、833、837和839条作为出差津贴规定的引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839条)。
